(2016)苏0582执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许祖桃、李月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许祖桃,李月红,许承志,孙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祖桃。被执行人:李月红。被执行人:许承志。被执行人:孙佳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祖桃、李月红、许承志、孙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许祖桃、李月红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旗杆花苑51幢605、05室房屋抵押给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现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不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此外,被执行人许祖桃、李月红、许承志、孙佳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祖桃、李月红、许承志、孙佳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