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东乐与谢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乐,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黄东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壮族,律师,住址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谢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6)桂1402执212号申请人黄东乐与被执行人谢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宝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