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遂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春晓李某晓,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遂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逮捕。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办事处东泮村寨内围南120号王华平王某平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该赌摊由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轮流坐庄,每盘赌注5元至50元不等,赔率为1赔2。当天22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及参赌人员张声某效、李小东李某东、王光淼王某淼、何运华何某华、兰福林兰某林、古宜华等人古某华等人(已作行政处罚),并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27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兰福林并有证人兰某林、李小东等人的证言李某东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相片,“鱼虾蟹”赌具的相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李春晓李某晓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罚当其罪,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华平王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二、被告人李春晓李某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