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康某某、夏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康某某,夏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常宁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夏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