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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康某某、夏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康某某,夏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常宁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夏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