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肖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盛祥,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文阁,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粒桃、代理检察员罗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辩护人李盛祥、王文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上半年,重庆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准备实施图书馆工程招标,陈某某前期做了一些准备,但考虑到利润空间不大,准备放弃。被告人肖某某和时任中共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书记的曾某某(已判决)、陈某某一起吃饭时,陈某某和曾某某达成由曾某某推荐有实力的公司来做,陈某某帮助运作中标的合意。后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重庆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魏某甲及其父亲重庆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乙。魏某乙希望曾某某帮忙介绍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工程来做。曾某某便介绍魏某乙、魏某甲父子认识陈某某、肖某某,并请陈某某帮助魏某甲运作图书馆工程投标事宜。在帮助魏某甲运作投标期间,肖某某和曾某某共谋向魏某甲索要财物。肖某某和陈某某进一步商定通过陈某某以帮忙运作投标事宜收取点子费的方式向魏某甲要钱。魏某甲同意中标后支付陈某某2%的点子费。2011年3月,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工程开标,魏某甲最终以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该工程。后陈某某让魏某甲把约定好的点子费兑现。随后魏某甲在江鸿大酒店交给陈某某32万元。陈某某由于前期投入了一些费用从中扣除2万元,并将剩余30万元交给肖某某分配。肖某某收取30万元后,分给曾某某5万元,个人分得25万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合作开发框架协议、施工合同、财物明细,证人曾某某、陈某某、魏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并共同实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索取相关人员现金30万元,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肖某某系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重庆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准备实施图书馆工程招标,陈某某前期做了一些工作,但考虑到该工程利润空间不大,准备放弃。当被告人肖某某和时任中共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书记的曾某某(已判刑)、陈某某一起就餐时,陈某某和曾某某达成由曾某某推荐有实力的公司来承建该图书馆工程,陈某某帮助运作中标的合意。后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重庆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魏某甲及其父亲重庆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乙。魏某乙希望曾某某帮忙介绍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建筑工程。曾某某便介绍魏某乙、魏某甲父子认识了陈某某、肖某某,并请陈某某帮助魏某甲运作图书馆工程投标事宜。在帮助魏某甲运作投标期间,肖某某和曾某某共谋向魏某甲索要财物。肖某某和陈某某进一步商定通过陈某某以帮忙运作投标事宜收取点子费的方式向魏某甲要钱。魏某甲同意中标后支付陈某某2%的点子费。2011年3月,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工程开标,魏某甲最终挂靠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事后,陈某某让魏某甲把约定的点子费兑现。随后魏某甲在永川区江鸿大酒店交给陈某某32万元。陈某某由于前期投入了一些费用便从中扣除2万元,并将剩余30万元交给肖某某分配。肖某某收取30万元后,分给曾某某5万元,个人分得25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2014年6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从被告人肖某某处扣押现金100万元。同时查明,2015年5月20日,肖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检举“爱含工作室”(912603144的QQ号)涉嫌介绍卖淫。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根据肖某某提供的线索,破获了秦某某、郑某介绍卖淫案。2015年8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曾某某通知任职的通知》、会议纪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实,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设立时间、被告人曾某某的职务、任职时间以及职权的情况。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汇凭证,证实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建安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了新校区图书馆工程的施工合同,以及重庆水电职院支付工程款的情况。3.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他请托曾某某帮他找点业务做。曾某某向他推荐重庆建工十一建司的人帮他操作中标重庆水电校图书馆修建项目。当天下午,曾某某带他、魏某甲与陈某某、肖某某见面。介绍完后,曾某某让他们自己谈。当时没谈什么具体事情,陈某某和肖某某说去帮忙操作,操作好后,要收取一些费用,但没说具体收多少钱。他和陈某某、肖某某就只见过这一次面,后来都是魏某甲在经办。重庆水电校图书馆修建项目是他们父子挂靠的深圳建安公司中标,工程中标价是1600万元左右。魏某甲在承接工程后,给他说按中标价的2%给了陈某某和肖某某32万元。4.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他想做重庆水电校图书馆项目,曾某某介绍他和魏某乙跟陈某某和肖某某见面,让陈某某操作帮助中标。他和陈某某第二次见面隔了一个星期左右,陈某某约他到重庆水电校工程现场办公室,说图书馆项目在招标前支出一些费用,让他支付工程量的两个点子,他表示同意。2011年3月,重庆水电校图书馆工程项目开标,他挂靠的深圳建安公司中标。2011年4月的一天,陈某某让他把说好的两个点子32万元准备好。随后他取了32万元在江鸿大酒店交给了陈某某。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重庆水电校图书馆工程即将开始招标,他前期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后来觉得利润不大,就不想做了。有一天,肖某某向他转告曾某某的话,说他如果不想做,资源不要浪费,先把工程拿过来,然后再转包出去。他表示同意。后来他和肖某某、曾某某在一起吃饭时,曾某某表示可以推荐人来做,但要他帮忙运作。他说可以。过了一段时间,曾某某、肖某某约他与魏某乙、魏某甲父子见面,让他在做资料、招投标上帮忙运作。图书馆工程最终是魏某甲找的公司直接中标。曾某某在魏某甲投标过程中给予了支持,比如提前透露了工程量大小、限价、付款方式等。他帮助魏某甲运作投标期间,肖某某说如果魏某甲能拿到工程,相当于白捡一个工程来做,并说曾某某的意思是该喊对方拿的费用就喊对方拿。他说可以,两人商定要工程总量的两个点子费。他和肖某某说了没多久,他将魏某甲约到他在重庆水电校工地上的办公室,说他在图书馆工程上产生了一些费用,到时中标后要付给他中标价两个点子的费用。魏某甲同意。2012年3月,魏某甲以深圳建安公司的名义中得重庆水电校图书馆工程。中标后不久,肖某某说魏某甲已把图书馆工程做到了,之前说的事情还稳起。于是他找魏某甲把说好的两个点子费兑现。隔了几天,魏某甲在永川江鸿大酒店将钱拿给他的。他收到32万元后,考虑到前期为图书馆工程投标的事情产生了一些油费、过路费、餐费等,就从中拿了2万元。随后,他和肖某某约在重庆四环大厦附近见面,见面后他将剩余的30万元拿给肖某某,说是魏某甲给的钱,曾某某那里让肖某某去处理。6.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重庆水电校图书馆工程实施招标,陈某某让他推荐有实力的公司,并保证中标。他将魏某乙、魏某甲父子推荐给陈某某。2011年下半年,在陈某某的帮助下,魏某甲中标了重庆水电校新校区图书馆工程。因魏某甲中标是得益于陈某某帮忙,评标专家中很多是重庆水电校的,且很多人都知道他过去对陈某某是支持的,由陈某某出面帮助魏某甲投标,大家看在他的面子上,自然会给陈某某、魏某甲支持。他在陈某某帮魏某甲中标图书馆工程上也提供了帮助,比如对陈某某提出的设置条件等方面也都是支持的。中标后,肖某某向他提出魏某甲中标,让陈某某出面找魏某甲至少要20万元,再让陈某某将钱拿给他们使用。他听后没反对。隔了不久,肖某某就拿了5万元给他,说是陈某某从魏某甲要的费用中分给他的。当时肖某某没说从陈某某那里要了多少钱,他的理解是不止20万。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他与曾某某、陈某某在一起吃饭时,陈某某向曾某某提出不想做重庆水电校图书馆工程。曾某某对陈某某说,如果不想做,资源不要浪费了。陈某某就提出由曾某某推荐一家有实力的公司来做,可以帮忙运作招投标的事情。曾某某表示同意。不久,曾某某向他和陈某某引荐魏某乙、魏某甲父子,然后由陈某某和魏某乙、魏某甲父子具体商量如何运作中标等具体细节。陈某某在运作图书馆工程的投标事宜上,曾某某提前透露了一些工程信息,比如工程量大小、付款方式、造价、工程的最高限价等。曾某某还说魏某甲如果能做到工程,相当于捡到做的,帮忙不能白帮,应该喊魏某甲拿点钱出来,大家都赚点钱。他表示同意。之后他把曾某某的意思跟陈某某说了,陈某某也同意。于是他和陈某某商量如果魏某甲中标,就让魏某甲按总承包金额的2%拿钱。后来是陈某某具体跟魏某甲谈的,魏某甲同意事成之后按2%的比例拿钱给他们。2011年4、5月的一天,他和曾某某在一起吃饭,曾某某问他,图书馆工程的事情怎么样了,中标没有。他听曾某某那样问,就明白是要问魏某甲给陈某某转让费的情况。他让陈某某找魏某甲把之前说好的转让费给了。没过多久,陈某某说魏某甲拿的转让费已经收到了。陈某某在重庆城区四环大厦附近,把一个口袋放到他车后备箱里,说口袋里是30万元现金。他收到30万元现金后不久,在永川名豪酒店将5万元现金装在塑料袋里拿给了曾某某,并跟曾某某说是陈某某转让图书馆工程赚的钱。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证实2014年6月16日该院从被告人肖某某处扣押现金100万元。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肖某某的证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5月20日,肖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检举爱含工作室(912603144QQ号)涉嫌介绍卖淫。同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秦某某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根据肖某某提供的线索,破获了秦某某、郑某介绍卖淫案。2015年8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曾某某共谋,利用曾某某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现金30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肖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肖某某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的索贿,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肖某某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肖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介绍卖淫的重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侦破秦某某、郑某介绍卖淫案,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违法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洪代理审判员 马秋生人民陪审员 符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