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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学明与单会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明,单会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明,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单会城,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07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颢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