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学明与单会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明,单会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明,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单会城,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07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颢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