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湘黔与罗振、贵州省仁怀市恒浆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湘黔,罗振,贵州省仁怀市恒浆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238号原告:胡湘黔,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鹰,贵州朗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51055808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堃,贵州朗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456039。被告:罗振,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恒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河滨街。法定代表人:陈兴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湘黔与被告罗振、贵州省仁怀市恒浆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胡湘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胡湘黔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俊代理审判员 庞敏代理审判员 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