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现下落不明,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标的110575.4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