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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旭平、青岛易音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旭平,青岛易音特电子有限公司,青岛诚嘉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丁鸿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再字第18号原审原告李旭平,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原审被告青岛易音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5043344-6。法定代表人郑承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青岛诚嘉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王家港2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472357-0。法定代表人丁鸿魁,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丁鸿魁,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原审原告李旭平因与原审被告青岛易音特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诚嘉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丁鸿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城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民监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世青审判员  景艳丽审判员  杨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