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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69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唐庄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仁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晴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炜,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0月22日,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仁和织绣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