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凤阳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8143405G(1-1)。被执行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凤阳县。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