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6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01年1月18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4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张龙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农家大锅台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摆放在饭店门口的2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28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健康路中国体彩门市部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摆放在门口的4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70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王某。3.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棉东路北头,将被害人张某摆放在门口的1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20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张某。4.2016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金域豪庭西大门旺达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摆放在门口的4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40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综上,被告人赵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58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农家大锅台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摆放在饭店门口的2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28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健康路中国体彩门市部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摆放在门口的4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70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王某。3.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棉东路北头,将被害人张某摆放在门口的1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20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张某。4.2016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三轮车来到延津县金域豪庭西大门旺达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摆放在门口的4盆盆栽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栽价值40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综上,被告人赵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5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等人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许英杰审 判 员 裴跃华人民陪审员 赵 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丰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