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景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景兵,白条,景飞,尤艳娥,解文亮,张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负责人:刘惠强。被执行人景兵被执行人白条被执行人景飞被执行人尤艳娥被执行人解文亮被执行人张玲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景兵、白条、景飞、尤艳娥、解文亮、张玲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8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9.46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9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