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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朱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110号申请人: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某,X年X月X日出生。被申请人:朱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朱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交了担保函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被申请人王某、朱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已由申请人张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