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秀芝与姚全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芝,姚全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705号原告:赵秀芝,女,193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动力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姚全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赵秀芝诉被告姚全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赵秀芝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姚全胜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芝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