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彦海与赵庆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彦海,赵庆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彦海,男,1950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德喜,系息县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好,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赵彦海因与被上诉人赵庆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767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彦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彦海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彦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彦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鹏飞审 判 员 左立新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