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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峻熙与李魏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峻熙,李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熙。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