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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1与被执行人彭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1,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彭某1,女,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彭某2,男,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彭某1与被执行人彭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2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