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1与被执行人彭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1,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彭某1,女,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彭某2,男,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彭某1与被执行人彭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2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