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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侯晓锋、候晓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侯晓锋,候晓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52号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周辉,公司经理。被告:侯晓锋。被告:候晓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晓锋、候晓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