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云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90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云飞,绰号二飞,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宾县,住宾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云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高云飞在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电力小区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2、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高云飞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人民币1400元毒资后,遂前往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的地点宾县宾西开发区取2克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云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高云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高云飞在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宾西大街附近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约重0.7克。2、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高云飞接到王某某向其购买2包(共2克)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遂联系贩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并商定了毒品价格为每包700元。高云飞到宾西的高福南楼从王某某手中拿到购买毒品的1400元后,到与张某某约定的宾县宾西开发区找张某某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宾西镇高福南楼将高云飞抓获。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2016年1月25日,对高云飞、王某某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证据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高云飞无前科劣迹。证据四、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1月25日中午左右,高云飞找他,说有一个工地开车的朋友王某某想要购买两包(2克)冰毒,问他能不能买到。他说350元1克,高云飞同意了。他给刘老根(刘先军)打电话,但是刘老根没有接电话。他给刘老根发短信说他要买4包(4克)冰毒,其中他自己要购买两包.他到刘老根家取货的时候,被警察抓住了。证据五、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是通过以前的一个工友认识的高云飞。2016年1月10日左右,他找高云飞买两包毒品,是在宾西大街附近交易的,高云飞说要点,他就给高云飞一点。之后,两人在他车上吸食的。这次是以每包7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每人一半。高云飞说每包1克,但他感觉没有那么多,也就六、七分左右。2016年1月25日,他给高云飞打电话说要买两包冰毒,高云飞告诉他每包700元,他同意了。然后他按照高云飞说的到了宾西镇宾���大街“蓝天美术”的牌子钱。高云飞到了他车子的旁边,他放下车窗交给高云飞1400元。高云飞让他等着说是去取毒品,他等了快一个小时也不见送来,正准备走时被警察抓了。证据六、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她是2015年9月份认识高云飞,是高云飞的女朋友。2016年1月10日左右,江苏人王某某从高云飞处花钱买走一包毒品,具体钱数她不知道,毒品高云飞从一名外号叫小姜的人那买的。这次高云飞是从张二立那买的毒品,正准备要卖给王某某。2016年1月25日,王某某来宾西找高云飞购买两包毒品。高云飞用手机联系张二立购买毒品,具体数量和价格她不知道。她听电话里说张二立买到毒品了,之后高云飞宾西的高福南楼。她在车上坐着,高云飞下车到一辆黑色迈腾牌轿车驾驶室一侧,王某某把钱给了高云飞,回来后高云飞说给了1400元,要购买两包毒品。高云飞驾车到了宾西开发区,刚到地方,还没等下车,警察把她们抓住了。她领警察把等货的王某某抓获。证据七、被告人高云飞的供述:他的外号叫二飞。2016年1月10日,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要买1包冰毒。王某某开车拉他去买的毒品,大约0.7克。王某某给了他700元,之后他和王某某在车上吸食了。2016年1月25日,王某某找他买毒品,他知道张某某吸食毒品就问张某某能不能购买到毒品。张某某说能买到700元一包,他说买两包。正好李某某找他,他开车拉着李某某约王某某到宾西高福南楼见面。王某某给了他1400元钱。他拿到钱后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毒品已经买到,约他到宾西开发区裕民道口见面。他和李某某到那之后就被警察抓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云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第二起犯罪中,高云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此起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云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