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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现友申请执行武定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如惠、许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开铭,余清平,徐燕香,余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闫开铭,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禄劝县。被执行人:余清平,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徐燕香,女,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余清福,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闫开铭申请执行余清平、余清福,徐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064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其中被执行人余清福对债务中的20000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清平、徐燕香名下的位于武定县狮山镇香水村委会芭蕉箐村的房屋,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处于农村地段,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被执行人余清平在本院仍有执行案件未履行义务,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