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杨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姜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被执行人杨某丙。被执行人杨某丁。被执行人杨某戊。被执行人杨某己。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执行依据(2013)雁民初字第05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姜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在继承杨某丁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继承人杨某丁的遗产尚未被继承,为防止被执行人继承财产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另一执行案件(2016)陕0113执1593号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继承人杨某丁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长安街康吧小区第X幢X号房屋。因本案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被继承人杨某丁的遗产尚未分配,且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采取了查控措施,该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0350元,未受偿2035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