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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瞻州与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瞻州,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487号原告:高瞻州,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玲,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伟军,执行董事。原告高瞻州与被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瞻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文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