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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82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张龙亭,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飞,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张益道,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开庭之前,原告以借款人刘某某无履行能力为由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龙亭、滕飞,被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益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承担利息42000元并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9日,借款人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为3%。同时,被告付某某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刘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多次找借款人及担保人催要上述借款,均索要无果。被告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由被告付某某给刘某某和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担保借款的事实属实,但是我方对借款的金额并不清楚,现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债务由张掖市甘州区工信局和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介入审计,并且原告也向以上两个部门申报了自己的债权,故我方认为法庭应当追加刘某某和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以核实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刘某某系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29日,借款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0元,并由被告付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付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3%计算,如逾期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借款本息总额2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原告多次找借款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催要上述借款,但借款人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担保人付某某也未履行担��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342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共7个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借款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付某某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保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保证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主张权利时,保证期间尚未超过,故被告付某某应对其担保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42000元,原、被告双方虽在借条中约定月息3%,但在起诉时原告按月息2%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期限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债务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2000元(300000元×24%÷12个月×7个月),合计342000元,并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付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付某某负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向原告退还受理费3215元。被告付某某履行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掖市华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