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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龚红伟与王龙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红伟,王龙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民初2285号原告:龚红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王龙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龚红伟与被告王龙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龙平归还欠款63269元。2.要求被告王龙平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原告龚红伟为被告王龙平装修骆驼保亿丽郡20幢701室和招宝山大西门路谈购店门面及其表妹网咖店面三处工程,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龚红伟装修款共计96669元,约定于2016年3月开始分批支付。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3400元,尚欠63269元。但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自己承诺支付分文。被告王龙平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且未提供证据。原告龚红伟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王龙平出具的欠条一份,欲证明其主张成立。被告王龙平未出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王龙平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并承诺自2016年3月起分期支付,但其未依约支付任一期装修款,已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龙平支付原告龚红伟工程款632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被告王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律文书生效后,有执行内容的部分,权利人应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