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丛晨日与被告丛培丽、李光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晨日,丛培丽,李光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012号原告:丛晨日,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丛培胜,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巩志艾,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培丽,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光欣,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丛晨日与被告丛培丽、李光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丛晨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晨日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