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桂茹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桂茹,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2344号原告:贺桂茹,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传文,男,汉族,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桂茹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因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桂茹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代理审判员 陈 柏 博人民陪审员 任 昕 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佳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