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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8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长城大厦1249室。法定代表人:陈炳全。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雪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贾中达。本院在执行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代理审判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