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少与杨琼华、焦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少,杨琼华,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辖15号原告孙少。被告杨琼华。被告焦霞。原告孙少与被告杨琼华、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孙少诉称:2014年10月18日,被告杨琼华以需要资金短期周转为由,向原告孙少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18日还清全部借款。逾期后,被告杨琼华分文未还。因被告杨琼华与被告焦霞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杨琼华与被告焦霞均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据此,特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杨琼华、焦霞系潜江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该院继续审理本案可能导致原告对案件的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杨琼华、焦霞与潜江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潜江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郭文云代理审判员 尹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