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蚌埠市园林管理局与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施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园林管理局,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施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民初1982号原告:蚌埠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00485220107R。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昌年,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施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永扣,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园林管理局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施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园林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园林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园林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