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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兰,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去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兰。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兰与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月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02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