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郑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息共计65000元,由案外人王飞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陕K630**)作价20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下欠4500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