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5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3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林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失火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到桃源县三阳港镇龚家溪村鲫鱼池组杨板冲山采挖药材。11时许,刘某甲在杨板冲山南侧吸烟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草丛,换了地点继续采挖药材,后烟头将杂草引燃并迅速向四周蔓延。刘某甲见火势大、四周无人,便逃离现场在远处观望。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16时许被扑灭。经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杨板冲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4.2亩(4.28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杉木)62.9亩(4.19公顷),灌木林地(油茶林)1.3亩。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桃源县青峰林业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甲赔偿因其失火造成的物质损失人民币10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刘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线索来源、到案材料,证人兰某、黄某甲、袁某、邹某、黄某乙、易某、黄某丙、刘某乙的证言,桃源县青峰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身份证明,桃源县青峰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及青峰林业专业合作社流转湖南省文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地林权小班位置图,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关于桃源县三阳镇(原太平桥乡)龚家溪村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位置图、现场勘查照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调解笔录、欠条、保证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林区采挖药材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草丛中,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4.28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年满75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从轻处罚。刘某甲已满75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认定刘某甲的坦白、已满75周岁的量刑情节,予以支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春华人民陪审员 戴红军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