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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85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160号原告:马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