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85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160号原告:马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