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健,谭影图,江苏信诚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宁峰水泥粉体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广场16楼。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友谊路边。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姚南组。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坟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健。被执行人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法定代表人谭影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谭影图,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江苏信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1601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刘斌。被执行人南京宁峰水泥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光盛。被执行人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石埠桥工业园河东里75号。法定代表人耿其专。被执行人耿其专,男,汉族,1964年7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信诚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宁峰水泥粉体有限公司、江苏极东特装车有限公司、耿其专、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健、谭影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耿其专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某路XX号附XX号进行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以变卖价2820000元接受被执行人上述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设定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某路XX号附XX号房产上的抵押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