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海红诉哈尔滨金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红,哈尔滨金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438号原告李海红,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金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78号。法定代表人周晶,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红与被告哈尔滨金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桂 梅人民陪审员 王 仁 人人民陪审员 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晓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