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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包丽芳、俞娇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丽芳,俞娇仔,吴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包丽芳,女,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娇仔,女,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孝堂,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俞娇仔、吴孝堂履行法律判决。因被执行人俞娇仔、吴孝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