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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商城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赣滕王阁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电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刘新红,李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法定代表人马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吉星德亿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新红,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小区南侧(黄徐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新红,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北京京赣滕王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郁花园三里小区西侧商场一层。法定代表人刘新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北京吉星德亿电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217号。法定代表人姚立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刘新红,女,1968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京,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吉星德亿商城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赣滕王阁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电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刘新红、李京执行证书一案中,查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京长安执字第2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执行证书及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57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58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59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60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61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62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63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65号],北京吉星德亿商城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赣滕王阁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电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刘新红、李京应偿还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人民币一千零七万九千三百九十七元二角九分及资金占用利息(自代偿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违约金(合计按担保金额的15%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执行中,我院依法轮候查封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号土地使用权及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号。2016年2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16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查封财产通知书,2016年9月18日,决定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北京吉星德亿商城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三绿菜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赣滕王阁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电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刘新红、李京名下其他财产,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