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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光君与邹顺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君,邹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君,男,生于1953年1月1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邹顺友,男,生于1947年8月1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刘光君与被执行人邹顺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8月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444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经穷尽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200元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李文宏审判员 艾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