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620、2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伟超与陈锦辉、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深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620、2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110大院某栋某单元某号,号码某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河西沙头坊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0区熙龙湾花园某栋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邓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0区熙龙湾花园(N10区)某栋某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深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179、11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共计偿付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保全费人民币102000元、仲裁费人民币350658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一路中怡名苑某栋某号(某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另外,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仲裁阶段还申请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01、1102号案号保全被执行人财产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某宾馆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的150个出租车运营牌照(号码为某号至某号、某号至某号);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600个出租车运营牌照(号码为某号至某号、某号至某号、某号至某号、某号至某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审 判 员杜 佳 鑫审 判 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