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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刑更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刑更851号罪犯周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8399.04元。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1月30日、2015年4月13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4063号刑事裁定、(2015)清中法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建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东代理审判员  蒋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