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阳与被执行人由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阳,由加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柳阳,男,1976年9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由加梁,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柳阳与被执行人由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30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由加梁于2016年9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柳阳借款8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二、被告由加梁于2016年9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柳阳利息款19200元(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9日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被告由加梁承担,剩余125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柳阳。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中,被执行人由加梁的工资收入已经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302号民事调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