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明伟与张运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伟,张运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351号原告叶明伟,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长,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原告叶明伟与被告张运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叶明伟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孙国君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