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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邓翠珍、姚本云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初,邓翠珍,姚本云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刑初110号自诉人姚本初,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代理人黄泰贵,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邓翠珍,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被告人姚本云,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自诉人姚本初诉被告人邓翠珍、姚本云重婚一案,自诉人姚本初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姚本初以双方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姚本初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姚本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朝晖审 判 员  欧治超人民陪审员  杨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