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邓翠珍、姚本云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初,邓翠珍,姚本云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刑初110号自诉人姚本初,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代理人黄泰贵,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邓翠珍,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被告人姚本云,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自诉人姚本初诉被告人邓翠珍、姚本云重婚一案,自诉人姚本初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姚本初以双方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姚本初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姚本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朝晖审 判 员 欧治超人民陪审员 杨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