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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谭与龚利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谭,龚利平,陈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许谭。被执行人龚利平。被执行人陈俊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许谭申请执行龚利平、陈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龚利平、陈俊兰应继续向申请人许谭返还借款118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