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陈芳与刘运彪、柏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运彪,柏晶,周陈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彪。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陈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运彪、柏晶因与被上诉人周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运彪、柏晶以不想上诉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运彪、柏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运彪、柏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吉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