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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陈芳与刘运彪、柏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运彪,柏晶,周陈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彪。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陈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运彪、柏晶因与被上诉人周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运彪、柏晶以不想上诉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运彪、柏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运彪、柏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吉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