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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钰靓与郭平、曾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钰靓,郭平,曾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397号原告:周钰靓,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郭平,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曾婷婷,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钰靓诉被告郭平、曾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钰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钰靓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