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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欣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293号原告: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动物园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吕阳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皖华,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欣玲,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朱欣玲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欣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舜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