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6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锐与北京声演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崔忠鹏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锐,北京声演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崔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6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锐,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北京声演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9层912,组织机构代码77156140-4。法定代表人崔忠鹏。被执行人崔忠鹏,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林锐与被执行人北京声演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崔忠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5月1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6万元、违约金5万元、利息630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9019.84元,扣收执行费1217.04元,执行款87802.8元径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国土、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 芬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