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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闽0426民初21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孝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191号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自根,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杨孝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孝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招 百度搜索“”